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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依据
1.《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
2.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第十七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宗教活动场所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代办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市民宗局在承诺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1.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主要内容:迁建、扩建原因、理由,迁建或扩建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3份;
2.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
3.初步设计方案(复印件3份);
4迁建、扩建资金证明(开户行提供)(至少提供加盖开户行印签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如涉及到等级文物,须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
6.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场所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
五、适用范围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本场所的迁建、扩建。
六、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为宗教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
七、注意事项
根据《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迁建、扩建大中城市中的寺观教堂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数量限制
根据《四川省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本地(乡、镇、街道)周边无同宗教的寺观教堂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